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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某株式会社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潮牌A Bathing Ape In Lukewarm Water(以下简称Bape品牌)于1993年在日本里原宿创立,意思为泡在温水里的猿人,温水是指日本人惯于淋浴后再以浸浴消除疲劳的习惯,而猿人则比喻当时日本安于现状、物质丰富、生活舒适得如浸在温水中的年轻人。Bape品牌创始人是长尾某,Bape品牌的Logo由中村某设计,另一位日本设计师高桥某设计出了专门针对年轻消费者的Bape品牌的副品牌Baby Milo图案(即涉案图形作品)。长尾某、高桥某和中村某均是毕业于东京文化服装学院的设计师。中村某被誉为里原宿系最重要的中心人物之一。Bape及Baby Milo系列产品由香港企业某某集团引进中国市场,某某集团于2011年收购某株式会社,某株式会社隶属于某某集团,带有涉案图形作品图案的系列产品由某某集团旗下某某Apparels公司运营推广等。
最高法院认为,某猿服饰公司官方网站中称“某猿联合创始人兼设计师某某与香港某某国际于2012年合作开启了某猿旗下快时尚品牌APETEES”“日本原宿的一群年轻人喜欢《某猿星球》这部电影,更喜欢电影里那一群对金钱物质没有过多奢望,只想在安逸的环境里好好生活的猿人。一个日后风靡全球的原宿街头潮牌某猿诞生了……”鉴于某猿服饰公司所称的香港某某国际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登记设立,不可能在2012年与某猿服饰公司所称的设计师某某合作创立某猿品牌,某猿服饰公司官方网站中的上述介绍与客观事实不符。在某株式会社提起本案诉讼后,某猿服饰公司将上述表述变更为“某某与中国设计师联合创立”,某猿服饰公司对品牌简介的上述表述在本案起诉前后存在矛盾。其次,某猿服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设计师简介中称“某某是某猿品牌联合创始人兼设计师,毕业于日本东京文化服装学院,某某是日本原宿设计师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花了一周时间设计了某猿经典Logo之一milo猴”。一审庭审中,某猿服饰公司对设计师某某是否毕业于东京文化服装学院表示需要庭后核实,但此后未对此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某猿服饰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品牌与日本没有任何关系,故某猿服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的上述介绍与客观事实不符。
一、品牌历史是竞争优势的一部分,抄袭摹仿竞争对手品牌历史可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实践中,多数虚假宣传行为系针对产品/商品本身性能、质量、效果,本案明确另一种情形:抄袭摹仿同业经营者的品牌发展历史、创始背景、设计渊源等非产品本身的信息,同样可构成反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这意味着,法律保护的范围不仅止于商品质量、性能等“硬性”信息,更包含品牌文化、历史沿革等构成品牌声誉与吸引力的“软性”信息。经营者捏造或盗用他人品牌故事进行宣传,实质是通过虚假陈述获取本不应属于自身的商业信誉与消费者认可,可依法认定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重庆高院认为,成都某福公司的网站上登载的部分“某福牌”桃片的历史及荣誉,与史料记载的某福斋铺的历史及荣誉一致,且在其网站上标注了史料来源,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与某福斋铺存在何种联系。此外,成都某福公司还在其产品外包装标明其为“百年老牌”“老字号”“始创于清朝乾隆年间”等字样,而其“某福TONGDEFU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是1998年,就其采取前述标注行为的依据,成都某福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成都某福公司的前述行为与事实不符,容易使消费者对于其品牌的起源、历史及其与某福斋铺的关系产生误解,进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虚假宣传行为。鑫某某公司自2016年9月13日成立,2017年使用“鑫某盼”商标生产销售防盗门等相关产品,却在官网、××号等显著位置使用“SINCE1998”,欺骗、误导消费者以为“鑫某盼”品牌从1998年开始已经在防盗门、金属门产品上使用。鑫某某公司还在经营推广过程中宣传周某甲与某某公司老总以前一起做业务,后来分开,一个卖给国外,变成某某盼;一个在国内,变成鑫某盼,分了两块,周某甲与某某公司老总分了钱,还称鑫某某公司是盼盼品牌的高档产品、升级产品等,对某某公司与鑫某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鑫某某公司的经营及品牌历史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鑫某盼”商标在金属门窗等商品上的注册被无效后,鑫某某公司仍在防盗门、金属门窗及其他未注册的商品上将“鑫某盼”标注为注册商标,明显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恶意,目的是故意造成混淆以提升其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